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0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金靖具保人徐沐清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沐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揭條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尤金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徐沐清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該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3164號卷第48頁至第50頁)。又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合法傳喚,並未到院接受訊問,復拘提無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員警 劉弘偉 所制作之拘提報告書2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1頁、第56頁至第57頁、第60頁);再被告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復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1頁),且本院另通知具保人徐沐清帶同被告遵期於民國102年9月13日上午9時30分至本院接受訊問,有送達證書、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各1份可佐(見本院卷第42頁、第62頁),惟屆期具保人並未帶同被告到院接受訊問,則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前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戴嘉慧法官林士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