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汯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汯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蔡汯傑因詐欺取財等數罪,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蔡汯傑所犯上開數罪,均合於易科罰金之要件,爰就所定之執行刑,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