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原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桃原交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楊明忠 被告 蔡柏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桃原交簡字第3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因認該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傅思綺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