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49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范光柱律師
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14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五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共拾肆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甲○○應依本院九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九十四號和解筆錄(如附件)所定條件向被害人丁○○、丙○○支付損害賠償。
事實
一、甲○○先後於民國95年9月10日、96年4月15日、96年5月15日及96年7月1日自任會首,除虛構部分人頭會員外,分別邀請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之真正會員,參加其所召集如附表一至附表四之互助會共4會(關於合會之起迄日期、開標地點、合會真正會員、每會金額及合會規則,均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另附表一編號1之 梨圓妹 、編號3之 陳貴英 、編號4之 徐錦秀 、編號5之 劉桂貞 ,附表二編號2之 李佩蓉 、編號3之 張秀滿 、編號4之 陳萬德 、編號5之 戴碧珠 、編號18之 鄭美珠 ,附表三編號2之 吳瑞珍 、編號3之 李森銖 、編號6之 王桂香 ,附表四編號2之吳瑞珍、編號3之戴碧珠、編號4之丁○○、編號8之陳萬德、編號11之李佩蓉、編號14之丙○○等均為甲○○所虛構之會員。),詎甲○○嗣因經濟能力不佳週轉不靈,竟先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各別犯意,分別於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5、附表二編號2至編號5、附表三編號2、3,附表四編號2至編號
4所載之開(得)標日期,以各該附表所示虛構會員得標之名義,向各該合會之真正活會會員收取會款,致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之真正活會會員丁○○、丙○○等人均陷於錯誤,誤信確有會員得標,而向甲○○繳納會款,甲○○即以此詐術分別向真正活會會員詐得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之款項(起訴書所載詐得總金額有誤,業經檢察官同意更正如本判決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另甲○○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開(得)標日期,假冒該會中之真正活會會員 盧素 貞得標,向該會其他真正活會會員丁○○、丙○○等人收取會款,致丁○○、丙○○等人亦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甲○○即以此方式詐得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會款。嗣甲○○因資金週轉不靈倒會,逃逸無蹤,丁○○、丙○○等人始知受騙,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丁○○、丙○○等2人訴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合會會員丁○○、丙○○、 盧素貞 、劉桂貞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且有第一會互助會名單(96年度他字第1829號卷頁5、8、97年度偵緝字第146號卷頁30)、第二會互助會名單(96年度他字第1829卷頁4、7、)、第三會互助會名單(96年度他字第1829號卷頁6、9),及第四會互助會名單(97年度偵緝字第146號卷頁58)在卷可稽,被告上開自白乃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其各次詐欺犯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5、附表二編號2至編號5、
附表三編號2、3,附表四編號2至編號4所列得標日期,13次向丁○○、丙○○等真正活會會員佯稱虛構之會員得標,而向丁○○、丙○○等真正活會會員詐取會款之行為,及另於附表一編號11所列得標日期,佯稱附表一真正活會會員盧素貞得標,而向附表一其他真正活會會員詐取會款等行為,均係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同次詐欺會款時,同時侵害多數實際活會會員之財產法益,屬一行為觸犯數個同種法益之想像競合犯,均應從重以一個詐欺取財罪論處。又被告於四個合會中先後14次詐取會款行為,犯意各別,行為各異,應分論併罰;檢察官認被告於附表一合會中之5個詐欺犯行,附表二合會中之4個詐欺犯行,附表三合會中2個詐欺犯行、附表四合會中之3個詐欺犯行,分別係基於接續犯意,接續詐取實際活會會員之會款,各應論以接續犯,而僅成立四個詐欺取財犯行,然查:被告上開14次向實際活會會員詐欺會款之犯行,各次犯行時間相差均為1個月以上,時間並非緊接,顯均係被告另行起意所為,難認係利用同一機會接續為之,檢察官所認乃有誤會。爰審酌被告身為會首,未能善盡會首之誠信義務,辜負會員之信任與期待,為圖一己私利,利用會員彼此並不熟悉或未過問何人得標之機會,以虛構之會員得標或冒標之方式,而向真正活會會員詐取會款,各次犯行所詐得之金額均在15萬元以上,且詐欺次數高達14次之多,本不宜寬恕,惟念被告其於本院審理中坦承全部犯行,態度良好,且已於本院審理中與被害人丁○○、丙○○達成和解,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又被告於附表二編號2至編號5犯行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其曾於偵查中逃亡,而於96年12月25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度竹檢慎力緝字第1472號發布通緝,嗣於97年3月28日方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逮捕到案,雖有該通緝書及緝獲筆錄在卷可參(96年度偵字第7651號卷頁6、97年度偵緝字第146號卷頁18),然被告因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日(即96年7月16日)後方經通緝,不符合該條例第5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不得減刑之情形,是被告上開4次詐欺取財犯行,仍合乎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條件,爰分別減刑,再與其餘犯行依罪刑相當之原則定其應執行刑。
㈡末查被告係00年0月0日生,現年已經高齡56歲,此觀諸其
卷內基本年籍資料自明,其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可見其素行尚稱良好,又被告於偵查、審理中均坦承犯罪,犯後態度十分良好,且當庭業與告訴人丁○○、丙○○達成和解(和解條件均如本院97年度附民字第94號和解筆錄即附件所示),願意賠償告訴人等2人大部分之損失,告訴人等2人亦當庭陳稱願意給予被告緩刑自新之機會,有本院審判筆錄(院卷頁134)、附件所示之和解筆錄在卷可參,可見被告犯後業已盡其能力積極賠償告訴人等2人,並獲得告訴人等2人之諒解,確有悔改之心,本院認其經此偵、審教訓應知所警惕,當無再犯之虞,因認對被告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又為保障告訴人之債權,並諭知緩刑期內應履行如主文所示之負擔。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朱苑禎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第一會)㈠起訖時間:
自95年9月10日起至96年12月10日止。
㈡投開標地點:
甲○○位於新竹市○○路○○○號之住處。
㈢合會規則:
每會會金3萬元,標價高者獲取會款,若無人投標則由抽籤決定,活會會員每次繳納活會會款3萬元,已得標會員則每次繳納3萬元加上標息予會首轉交給當期得標會員(即外標制)。┌───┬────┬─────┬─────┬───────────┬────┐│編號│會員姓名│得標日期│標金│詐得會款│備註││││(開標日)│(新臺幣)│(新臺幣)││├───┼────┼─────┼─────┼───────────┼────┤│1│甲○○│95年9月10│會首│無│甲○○於││││日│││第12期開│├───┼────┼─────┼─────┼───────────┤標後即逃││2│梨圓妹│95年10月10│5200元│33萬元│逸無蹤。│││(虛構)│日││【計算方式:3萬元x(16│││││││人-1個會首-4個虛構會員│││││││)=33萬元】││├───┼────┼─────┼─────┼───────────┤││3│陳貴英│95年11月10│5800元│33萬元││││(虛構)│日││【計算方式:3萬元x(16│││││││人-1個會首-1個死會會員│││││││-3個虛構會員)=33萬元│││││││】││├───┼────┼─────┼─────┼───────────┤││4│徐錦秀│95年12月10│5000元│33萬元││││(虛構)│日││【計算方式:3萬元x(16│││││││人-1個會首-2個死會會員│││││││-2個虛構會員)=33萬元│││││││】││├───┼────┼─────┼─────┼───────────┤││5│劉桂貞│96年1月10│5000元│33萬元││││(虛構)│日││【計算方式:3萬元x(16│││││││人-1個會首-3個死會會員│││││││-1個虛構會員)=33萬元│││││││】││├───┼────┼─────┼─────┼───────────┤││6│ 彭康偉 │96年2月10│5000元│無│││││日││││├───┼────┼─────┼─────┼───────────┤││7│ 林梅琴 │96年3月10│4800元│無│││││日││││├───┼────┼─────┼─────┼───────────┤││8│ 趙台 逢│96年4月10│4500元│無│││││日││││├───┼────┼─────┼─────┼───────────┤││9│ 趙台逢 │96年5月10│4000元│無│││││日││││├───┼────┼─────┼─────┼───────────┤││10│林梅琴│96年6月10│4000元│無│││││日││││├───┼────┼─────┼─────┼───────────┤││11│盧素貞(│96年7月10│3500元│15萬元││││遭冒標)│日││【計算方式:3萬元x(16│││││││人-1個會首-9個死會會員│││││││-1個未繳會款會員即盧素│││││││貞)=15萬元】││├───┼────┼─────┼─────┼───────────┤││12│丁○○│96年8月10│3000元│無│││││日││││├───┼────┼─────┼─────┼───────────┤││13│丁○○│││││├───┼────┼─────┼─────┼───────────┤││14│丙○○│││││├───┼────┼─────┼─────┼───────────┤││15│丙○○│││││├───┼────┼─────┼─────┼───────────┤││16│丙○○│││││└───┴────┴─────┴─────┴───────────┴────┘附表二(第二會)㈠起訖時間:
自96年4月15日起至97年10月15日止㈡投開標地點:
甲○○位於新竹市○○路○○○號之住處。
㈢合會規則:
每會會金2萬元,標價高者獲取會款,若無人投標則由抽籤決定,活會會員每次繳納活會會款2萬元,已得標會員則每次繳納2萬元加上標息予會首轉交給當期得標會員(即外標制)。┌───┬────┬─────┬─────┬───────────┬─────┐│編號│會員姓名│得標日期│標金│詐得會款│備註│││││(新臺幣)│(新臺幣)││├───┼────┼─────┼─────┼───────────┼─────┤│1│甲○○│96年4月15│會首││甲○○於第││││日│││5期開標後│├───┼────┼─────┼─────┼───────────┤即逃逸無蹤││2│李佩蓉│96年5月15│4000元│26萬元│。│││(虛構)│日││【計算方式:2萬元x(19│││││││人-1個會首-5個虛構會員│││││││)=26萬元】││├───┼────┼─────┼─────┼───────────┤││3│張秀滿│96年6月15│4100元│26萬元││││(虛構)│日││【計算方式:2萬元x(19│││││││人-1個會首-1個死會會員│││││││-4個虛構會員)=26萬元│││││││】││├───┼────┼─────┼─────┼───────────┤││4│陳萬德│96年7月15│4000元│26萬元││││(虛構)│日││【計算方式:2萬元x(19│││││││人-1個會首-2個死會會員│││││││-3個虛構會員)=26萬元│││││││】││├───┼────┼─────┼─────┼───────────┤││5│戴碧珠│96年8月15│3700元│26萬元││││(虛構)│日││【計算方式:2萬元x(19│││││││人-1個會首-3個死會會員│││││││-2個虛構會員)=26萬元│││││││】││├───┼────┼─────┼─────┼───────────┤││6│王桂香│││││├───┼────┼─────┼─────┼───────────┤││7│ 林玉萍 │││││├───┼────┼─────┼─────┼───────────┤││8│ 何華淑 │││││├───┼────┼─────┼─────┼───────────┤││9│ 吳炎燦 │││││├───┼────┼─────┼─────┼───────────┤││10│ 謝美珠 │││││├───┼────┼─────┼─────┼───────────┤││11│謝美珠│││││├───┼────┼─────┼─────┼───────────┤││12│ 陳姿妤 │││││├───┼────┼─────┼─────┼───────────┤││13│ 吳月雲 │││││├───┼────┼─────┼─────┼───────────┤││14│丁○○│││││├───┼────┼─────┼─────┼───────────┤││15│丁○○│││││├───┼────┼─────┼─────┼───────────┤││16│丙○○│││││├───┼────┼─────┼─────┼───────────┤││17│丙○○│││││├───┼────┼─────┼─────┼───────────┤││18│鄭美珠│││││││(虛構)│││││├───┼────┼─────┼─────┼───────────┤││19│ 陳春美 │││││││ 彭竹覬 │││││└───┴────┴─────┴─────┴───────────┴─────┘附表三(第三會)㈠起訖時間:
自96年7月1日起至97年5月1日止。
㈡投開標地點:
甲○○位於新竹市○○路○○○號之住處。
㈢合會規則:
每會會金5萬元,標價高者獲取會款,若無人投標則由抽籤決定,活會會員每次繳納活會會款5萬元,已得標會員則每次繳納5萬元加上標息予會首轉交給當期得標會員(即外標制)。┌───┬────┬─────┬─────┬───────────┬─────┐│編號│會員姓名│得標日期│標金│詐得會款│備註│││││(新臺幣)│(新臺幣)││├───┼────┼─────┼─────┼───────────┼─────┤│1│甲○○│96年7月1日│會首││甲○○於第│├───┼────┼─────┼─────┼───────────┤3期開標後││2│吳瑞珍│96年8月1日│7200元│35萬元│即逃逸無蹤│││(虛構)│││【計算方式:5萬元x(11│。││││││人-1個會首-3個虛構會員│││││││)=35萬元】│││││││││├───┼────┼─────┼─────┼───────────┤││3│李森銖│96年9月1日│7500元│35萬元││││(虛構)│││【計算方式:5萬元x(11│││││││人-1個會首-1個死會會員│││││││-2個虛構會員)=35萬元│││││││】││├───┼────┼─────┼─────┼───────────┤││4│林梅琴│││││├───┼────┼─────┼─────┼───────────┤││5│林梅琴│││││├───┼────┼─────┼─────┼───────────┤││6│王桂香│││││││(虛構)│││││├───┼────┼─────┼─────┼───────────┤││7│丁○○│││││├───┼────┼─────┼─────┼───────────┤││8│丁○○│││││├───┼────┼─────┼─────┼───────────┤││9│趙台逢│││││├───┼────┼─────┼─────┼───────────┤││10│ 彭明嬭 │││││├───┼────┼─────┼─────┼───────────┤││11│彭明嬭│││││└───┴────┴─────┴─────┴───────────┴─────┘附表四(第四會)㈠時間:
自96年5月15日起至97年6月15日止。
㈡投開標地點:
甲○○位於新竹市○○路○○○號之住處。
㈢合會規則:
每會會金3萬元,標價高者獲取會款,若無人投標則由抽籤決定,活會會員每次繳納活會會款3萬元,已得標會員則每次繳納3萬元加上標息予會首轉交給當期得標會員(即外標制)。┌───┬────┬─────┬─────┬───────────┬─────┐│編號│會員姓名│得標日期│標金│詐得會款│備註│││││(新臺幣)│(新臺幣)││├───┼────┼─────┼─────┼───────────┼─────┤│1│甲○○│96年5月15│會首││甲○○於第││││日│││4期開標後│├───┼────┼─────┼─────┼───────────┤即逃逸無蹤││2│吳瑞珍│96年6月15│5000元│21萬元│。│││(虛構)│日││【計算方式:3萬元x(14│││││││人-1個會首-6個虛構會員│││││││)=21萬元】││├───┼────┼─────┼─────┼───────────┤││3│戴碧珠│96年7月15│5200元│21萬元││││(虛構)│日││【計算方式:3萬元x(14│││││││人-1個會首-1個死會會員│││││││-5個虛構會員)=21萬元│││││││】││├───┼────┼─────┼─────┼───────────┤││4│丁○○│96年8月15│5000元│21萬元││││(虛構)│日││【計算方式:3萬元x(14│││││││人-1個會首-2個死會會員│││││││-4個虛構會員)=21萬元│││││││】││├───┼────┼─────┼─────┼───────────┤││5│林梅琴│││││├───┼────┼─────┼─────┼───────────┤││6│林梅琴│││││├───┼────┼─────┼─────┼───────────┤││7│劉桂貞│││││├───┼────┼─────┼─────┼───────────┤││8│陳萬德│││││││(虛構)│││││├───┼────┼─────┼─────┼───────────┤││9│ 陳清景 │││││├───┼────┼─────┼─────┼───────────┤││10│彭康偉│││││├───┼────┼─────┼─────┼───────────┤││11│李佩蓉│││││││(虛構)│││││├───┼────┼─────┼─────┼───────────┤││12│趙台逢│││││├───┼────┼─────┼─────┼───────────┤││13│趙台逢│││││├───┼────┼─────┼─────┼───────────┤││14│丙○○│││││││(虛構)│││││└───┴────┴─────┴─────┴───────────┴─────┘附表五┌───┬──────┬───────────────────────┐│編號│犯罪事實│宣告刑│├───┼──────┼───────────────────────┤│1│附表一編號2│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2│附表一編號3│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3│附表一編號4│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4│附表一編號5│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5│附表一編號11│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6│附表二編號2│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7│附表二編號3│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8│附表二編號4│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9│附表二編號5│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10│附表三編號2│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1│附表三編號3│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2│附表四編號2│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13│附表四編號3│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14│附表四編號4│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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