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小字第23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乙○○
            27、
訴訟代理人  林昱瀚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字第23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月23日下午3時5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俊隆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捌仟伍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現金卡申請書、貸放資料查詢、
透支動用收回記錄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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