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重勞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2號上訴人臺灣省農會法定代理人丑○○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 律師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寅○○被上訴人己○○被上訴人癸○○被上訴人子○○被上訴人庚○○被上訴人辛○○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戊○○被上訴人壬○○被上訴人乙○○上列十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 律師複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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