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2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⒈李中維
選任辯護人 陳以敦 律師
陳崇光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⒉ 李晟瑞
選任辯護人 何祖舜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⒊ 邱國興
選任辯護人 李岳洋 律師
蔣子謙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⒌ 汪秀英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姜惠如
上訴人
即被告⒍ 李衍鋒
選任辯護人 侯莘渝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⒑ 黃鐘毅
選任辯護人 劉嘉凱 律師
蕭棋云 律師
彭彥植 律師
上訴人
選任辯護人 成介之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⒓ 林宏儒
選任辯護人 劉嘉宏 律師(法扶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⒖ 王懷恭
選任辯護人 林裕洋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⒙ 黃士原
選任辯護人 蔡昱延 律師
葉恕宏 律師
黃詩涵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⒚ 陳競學
選任辯護人 李明諭 律師
王君任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⒛ 陳睿達
選任辯護人 李柏杉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李芷羚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
上訴人
選任辯護人 盧之耘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秉燊
選任辯護人蔡昱延律師
葉恕宏律師
黃詩涵律師
上訴人
選任辯護人 余德正 律師
劉昱玟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莊志宗
選任辯護人 陳宏彬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郭家碩
選任辯護人 林舒婷 律師
謝雨靜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正奇
選任辯護人 楊榮宗 律師
盧明軒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李睿霖
選任辯護人 許弘奇 律師
張仁興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傅劍清
選任辯護人李岳洋律師
蔣子謙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金令
選任辯護人 李金澤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魏兆宏
選任辯護人李岳洋律師
蔣子謙律師
上訴人
選任辯護人 黃上上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昱昕
選任辯護人 黃智謙 律師
上訴人
選任辯護人 吳育綺 律師
顏瑞成 律師
周復興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弘凱
指定辯護人 周晨儀 律師(義務辯護人)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怡璇
選任辯護人 鄭瑋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凱閔
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林聖馨
選任辯護人 張仁龍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新天
指定辯護人 陳宗奇 律師(法扶律師)
上訴人
選任辯護人盧之耘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孫嘉祥
選任辯護人 王世品 律師
李惠暄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葉曉芬
選任辯護人李柏杉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奕如
選任辯護人 劉鑫成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葉千緯
選任辯護人 王奕仁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健宇
選任辯護人 陳冠琳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彥均
選任辯護人 范瑋峻 律師
李岳洋律師
蔣子謙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曾維鉅
選任辯護人 張珉瑄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殷孝可
指定辯護人 周紫涵 律師(義務辯護人)
上訴人
即被告 鄭震洲
選任辯護人 葉庭瑜 律師
王文宏 律師
上訴人
選任辯護人李柏杉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⑵ 羅國誌
選任辯護人顏瑞成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⑶ 廖國宏
選任辯護人李岳洋律師
蔣子謙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⑼ 陳威翰
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 律師
蔡宜耘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⑽ 林博哲
選任辯護人 王銘裕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⑾ 林儒謙
選任辯護人 幸大智 律師
江明洋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⒀ 楊沛緹
選任辯護人李柏杉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⒁ 張彥霖
選任辯護人李岳洋律師
蔣子謙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⒂ 林育誠
選任辯護人李岳洋律師
蔣子謙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高興誠
選任辯護人 游嵥彥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中維、李晟瑞、邱國興、汪秀英、李衍鋒、黃鐘毅、方衍欽、林宏儒、王懷恭、黃士原、陳競學、陳睿達、李芷羚、謝岳峯、林秉燊、吳志強、莊志宗、郭家碩、林正奇、李睿霖、傅劍清、林金令、魏兆宏、李朕寶、王昱昕、陳濰昀、陳弘凱、陳怡璇、張凱閔、林聖馨、張新天、簡暐恩、孫嘉祥、葉曉芬、陳奕如、葉千緯、陳健宇、吳彥均、曾維鉅、殷孝可、鄭震洲、黃品妍、羅國誌、廖國宏、陳威翰、林博哲、林儒謙、楊沛緹、張彥霖、林育誠、高興誠均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肆月拾伍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而「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中維、李晟瑞、邱國興、汪秀英、李衍鋒、黃鐘毅、方衍欽、林宏儒、王懷恭、黃士原、陳競學、陳睿達、李芷羚、謝岳峯、林秉燊、吳志強、莊志宗、郭家碩、林正奇、李睿霖、傅劍清、林金令、魏兆宏、李朕寶、王昱昕、陳濰昀、陳弘凱、陳怡璇、張凱閔、林聖馨、張新天、簡暐恩、孫嘉祥、葉曉芬、陳奕如、葉千緯、陳健宇、吳彥均、曾維鉅、殷孝可、鄭震洲、黃品妍、羅國誌、廖國宏、陳威翰、林博哲、林儒謙、楊沛緹、張彥霖、林育誠、高興誠涉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罪嫌疑重大,經原審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均為5年以上之有期徒刑,罪刑甚重,良以被訴入監服有相當刑期之罪,常隨刑度久長而伴有逃亡之可能性增高,此乃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是認被告等人為規避刑罰之執行及妨害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為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有對被告繼續為限制出境、出海(包含禁止搭機、搭船或以其他方式離開臺灣本島)之必要。
三、被告於本案審理中如有特殊出境必要,得齊備具體理由向本院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本院再予個案審定有無理由,一併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姓 名
罪名及罪數(原審判決案號)
執行刑
1.
李中維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四罪,各處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貳年捌月、伍年貳月、肆年陸月。
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13年6月
2.
李晟瑞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十四罪,各處有期徒刑 陸年 拾月、陸年拾壹月、肆年肆月、壹年拾月、陸年拾月、壹年玖月、貳年拾壹月、貳年柒月、陸年參月、陸年壹月、陸年貳月、陸年貳月、伍年貳月、壹年肆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24年
3.
邱國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十四罪,各處有期徒刑陸年拾月、陸年拾壹月、肆年肆月、壹年拾月、陸年拾月、壹年玖月、貳年拾壹月、貳年柒月、陸年參月、陸年壹月、陸年貳月、陸年貳月、伍年貳月、壹年肆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22年
5.
汪秀英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五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陸年參月、陸年捌月、壹年肆月、壹年參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14年3月
6.
李衍鋒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十九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陸年參月、陸年捌月、壹年參月、貳年拾月、貳年、貳年參月、參年貳月、貳年陸月、壹年壹月、壹年柒月、壹年參月、肆年伍月、參年肆月、壹年陸月、壹年玖月、壹年壹月、壹年拾月、壹年貳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21年
10.
黃鐘毅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壹年陸月、陸年貳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8年
11.
方衍欽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七罪,各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陸年拾壹月、參年貳月、壹年肆月、伍年捌月、伍年、肆年貳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16年
12.
林宏儒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肆年參月。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5年
15.
王懷恭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四罪,各處有期徒刑伍年柒月、陸年、壹年貳月、陸年拾壹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13年5月
18.
黃士原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六罪,各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貳年拾壹月、陸年參月、陸年貳月、伍年捌月、伍年貳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13年10月
19.
陳競學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陸年參月、陸年陸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14年
20.
陳睿達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陸年捌月、壹年肆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7年6月
22.
李芷羚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五罪,各處有期徒刑陸年捌月、陸年、壹年玖月、貳年伍月、伍年。(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19年
26.
謝岳峯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伍年拾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9年
27.
林秉燊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陸年伍月、貳年陸月、伍年貳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12年
29.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貳年、壹年肆月、貳年拾壹月、陸年拾月、貳年、壹年伍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共同犯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共同犯商業負責人及經辦會計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納稅義務人之公司負責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11年
30.
莊志宗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七罪,各處如主文附表所示之罪名、宣告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共同犯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共同犯商業負責人及經辦會計人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共同犯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9年6月
32.
郭家碩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共同犯商業負責人及經辦會計人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7年
42.
林正奇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八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貳年、壹年肆月、貳年拾壹月、陸年拾月、貳年、壹年伍月、壹年拾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共同犯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共同犯商業負責人及經辦會計之人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納稅義務人之公司負責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捌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11年6月
44.
李睿霖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壹年肆月、貳年柒月、貳年伍月、壹年柒月、參年、陸年參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11年6月
45.
傅劍清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壹年肆月、貳年柒月、貳年伍月、壹年柒月、參年、陸年參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10年
54.
林金令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拾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6年10月
59.
魏兆宏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五罪,各處有期徒刑肆年玖月、壹年肆月、貳年捌月、壹年肆月、壹年伍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9年
64.
李朕寶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六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壹年肆月、貳年柒月、貳年伍月、壹年柒月、參年。(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9年
65.
王昱昕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五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貳年玖月、壹年柒月、參年壹月、貳年拾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10年
66.
陳濰昀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四罪,各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參年、參年肆月、肆年陸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10年
69.
陳弘凱
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年肆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6月
6年4月
71.
陳怡璇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陸年拾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8年
74.
張凱閔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壹年陸月、伍年拾月。
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7年2月
75.
林聖馨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五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伍年陸月、肆年肆月、伍年、壹年壹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12年
76.
張新天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壹年陸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5年3月
77.
簡暐恩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壹年貳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5年
79.
孫嘉祥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五罪,各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貳年貳月、貳年、壹年壹月、壹年伍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7年
81.
葉曉芬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伍年、貳年陸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6年
83.
陳奕如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陸年貳月、參年、肆年陸月、伍年柒月、伍年、伍年捌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14年
84.
葉千緯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十三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貳年、貳年伍月、壹年肆月、貳年拾月、伍年拾壹月、伍年、陸年拾壹月、肆年參月、陸年壹月、貳年陸月、壹年貳月、壹年貳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21年6月
85.
陳健宇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伍年拾月。
6年6月
87.
吳彥均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八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肆年伍月、參年肆月、壹年陸月、壹年玖月、壹年壹月、壹年拾月、壹年貳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11年
90.
曾維鉅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參年貳月、壹年貳月、壹年陸月、貳年陸月、壹年肆月、參年。(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6年6月
93.
殷孝可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四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貳年貳月、壹年伍月、貳年貳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5年
99.
鄭震洲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伍年柒月、肆年捌月。
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10年
104.
黃品妍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陸年參月、壹年貳月、壹年貳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7年
⑵
羅國誌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五罪,各處有期徒刑伍年、陸年、參年陸月、壹年貳月、陸年拾月。(108年度金訴字第31號等8個案號)
16年8月
⑶
廖國宏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六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壹年參月、壹年壹月、參年柒月、參年捌月、肆年伍月。(108年度金訴字第31號等8個案號)
14年10月
⑼
陳威翰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年。(110年度金重訴字第20號等2個案號)
6年
⑽
林博哲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108年度易字第437號等2個案號)
5年2月
⑾
林儒謙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108年度易字第437號等2個案號)
5年2月
⒀
楊沛緹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年。(108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
6年6月
⒁
張彥霖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柒月。(108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
6年7月
⒂
林育誠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柒月。(108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
6年7月
高興誠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捌月。(108年度金訴字第27號)
6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