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796號債權人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堂 債務人 王聖維 上列債權人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王聖維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