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94號

原告 陳怡誠

被告 邵鉉泓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2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蔣文萱

法官林怡姿

法官吳俞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許孟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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