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94號
原告 陳怡誠
被告 邵鉉泓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2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蔣文萱
法官林怡姿
法官吳俞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許孟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94號
原告 陳怡誠
被告 邵鉉泓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2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蔣文萱
法官林怡姿
法官吳俞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許孟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