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33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甲○○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33號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抗告費1,500元,如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書記官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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