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276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7672號

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姿婷 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台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薪資債權及對第三人大社郵局之存款債權為執行,惟查該第

  三人設址於高雄市楠梓區、大社區,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

  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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