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17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惠玲 以上上訴人與 游萬隆 因100年度重訴字第217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7,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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