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03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務人 朱淑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4,167元,及其中60,100元自民國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朱淑靜於112年06月19日向債權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朱淑靜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60100元,但於112年12月21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64167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