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267號債權人彰化縣○○區○○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理人 鍾鋕椿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因與債務人 羅仁雄 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借據影本4件,其中借款金額為新臺幣300萬、170萬之2張借據其連帶保證人為「 羅允成 」,另借款金額為新臺幣75萬、125萬之2張借據其連帶保證人為「 張玉燕 」,是請依連帶保證人之不同,分別提出請求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延滯利息之附表,並釋明各筆借款之餘額。
二、請提出債務人羅仁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玉燕(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羅允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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