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15號聲請人利恆鋼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陳寶珠 代理人 李姿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書記官許紘睿支票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00023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利恆鋼鋁有限公司彭陳寶珠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屋分行112年10月30日200,000元AK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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