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48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林秋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瑛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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