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23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姚振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逾到期日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正(即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合併許可,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依法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於民國102年6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70,000元整,期限自民國102年6月25日起至民國107年6月12日止。自借款日起,本息按月攤還,該借款利息採固定利率年息百分之11.95按月計付,並約定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需依前項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付逾到期日違約金。
(三)茲因債務人僅繳本息至民國109年6月15日止,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規金。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