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司調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調字第106號

聲請人 游雅婷

白炳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游明燦江美惠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其中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仟貳佰萬元,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函命其於送達翌日起7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該函文於113年6月13日寄存送達,惟聲請人卻至今遲未繳納,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