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16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1604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朝遠 選任辯護人 陳俊成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魏聖杰
高健智 陳宏瑜 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楊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0號,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948號,移送併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25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洪朝遠、魏聖杰、高健智、陳宏瑜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之沒收部分均撤銷。
扣案如附表編號1、2、10、11、18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9、12至17、19至83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事實洪朝遠、魏聖杰、高健智、陳宏瑜及 白勝文 (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知悉甲基安非他命、假麻黃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第四級毒品,竟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7年5月初起,由白勝文提供其承租位於宜蘭縣○○鄉○○路○○○○○號房屋作為製毒場所之用,並使用如附表所示之物作為製毒原料、工具、設備,以「紅磷法」(即「紅磷碘化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製造方法為先將感冒藥錠浸泡酒精溶解,燒煮濃縮後加入氫氧化鈉、二甲苯攪拌、靜置,再加入鹽酸混和,萃取出第二級毒品先驅原料之第四級毒品假麻黃,復將萃取之假麻黃混入紅磷、碘後燒煮加熱,再以氯化氫氣進行純化結晶,待結晶完成即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分工方式為由白勝文主導上開製作過程,洪朝遠、魏聖杰、高健智、陳宏瑜則負責在旁傳遞原料、清洗製毒工具、學習製毒流程。惟白勝文等人以感冒藥加工製成假麻黃而著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後,未及混入紅磷、碘燒煮,即於107年5月18日13時30分許,在上開地點,為警查獲而未遂,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理由
一、當事人及辯護人對於本院作為得心證依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經本院審理時逐項提示,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各項證據作成時之狀況,認為並無不可信或不適當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洪朝遠、魏聖杰、高健智、陳
宏瑜及同案被告白勝文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偵卷一第20至30、45至50、107至112、150至159、195至203頁,偵卷二第38至44、120至126、165至168、240至244、331至334、337至342、352、353頁,本院卷二第81、82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6月22日刑鑑字第1070051046號鑑定書、107年5月24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7年7月24日刑生字第1070049139號鑑定書、107年11月1日刑鑑字第1078005542號函及所附刑事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證物鑑定結果表、現場示意圖、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現場位置平面圖、現場照片、查獲現場房間對照表、房屋租賃契約、警方蒐證錄影畫面、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宜蘭縣○○鄉○○路○○○○○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查獲現場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稽(偵卷一第31至44、169、220至223、234至240、343至350頁,偵卷二第46至49、133至136、204至207、362至365頁,原審訴字卷二第7至232、241至258頁),足認被告洪朝遠、魏聖杰、高健智、陳宏瑜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辯護人固為被告洪朝遠等人辯護稱:依扣案之製毒原料、工
具、筆記、同案被告白勝文所述之製毒流程,無法證明能成功製造出毒品,被告洪朝遠等人所為係不能未遂云云。
1.惟按刑法第26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故不能未遂,係指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但其行為未至侵害法益,且又無危險者;其雖與一般障礙未遂同未對法益造成侵害,然須無侵害法益之危險,始足當之。而有否侵害法益之危險,應綜合行為時客觀上通常一般人所認識及行為人主觀上特別認識之事實為基礎,再本諸客觀上一般人依其知識、經驗及觀念所公認之因果法則而為判斷,既非單純以行為人主觀上所認知或以客觀上真正存在之事實情狀為基礎,更非依循行為人主觀上所想像之因果法則判斷認定之。若有侵害法益之危險,而僅因一時、偶然之原因,致未對法益造成侵害,則為障礙未遂,非不能未遂。
2.經查,同案被告白勝文於警詢及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我將感冒成藥泡在酒精約24小時,再用漏斗過濾酒精溶液,並以成藥過濾後的酒精溶液如上氫氧化納(鹼片)調成鹼性酒精,表面會浮出油性液體,再加入二甲苯,二甲苯會與麻黃素融在一起,再用分液漏斗取出二甲苯與麻黃素的液體,並以硫酸加鹽酸所產生出的酸氣,與該油性液體融合並加入自來水,這時麻黃素就會融於水裡面,再用分液漏斗將二甲苯分離,剩下含有麻黃素的自來水,再將該麻黃素自來水煮沸後,水蒸發殘留的結晶體就是麻黃素,這是製作甲基安非他命的第一階段,第二階段我將感冒成藥提煉出來的麻黃素,用紅磷及碘加自來水,混合後煮沸約20小時,再用過濾的大漏斗過濾取得液體,並將該液體加入氫氧化鈉調成鹼性,上面會浮出一層油性液體,再將該油性液體加入二甲苯,並用分液漏斗分離取出油狀液體,再以硫酸加鹽酸所產生出的酸氣,並以分液漏斗過濾出二甲苯融合白色粉末的液體,再把該液體用分液漏斗分離取出該粉末,粉末再加自來水融合,煮沸後殘留下來的結晶體就是甲基安非他命,但我只製造出假麻黃,尚未加入紅磷及碘,還沒有製造出甲基安非他命等語(偵卷一第25、26頁,原審訴字卷一第175頁);同案被告白勝文復教導被告洪朝遠、魏聖杰以前開方式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一情,亦經被告洪朝遠、魏聖杰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明確(偵卷一第154至156頁,偵卷二第42、167頁),並有被告洪朝遠、魏聖杰及同案被告白勝文所書寫之扣案筆記本存卷可查(原審訴字卷二第75至85、162至169、180至
183、186至195、198、199頁),足證同案被告白勝文前揭所述之製毒方式非虛。參以證人 黃偉城 即本案查獲時之在場員警及扣案證物之鑑識人員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根據當天所扣得的物品,現場有感冒藥空包裝,也有器具,冰箱內有1碗液態的假麻黃,桌上有1碗已經呈現固態的假麻黃,房間內有查獲紅磷、碘及相關器具,學理上可以紅磷碘化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現場扣案筆記記載的是紅磷碘化法,依照筆記記載的方法,學理上有機會製造出甲基安非他命,在製毒過程中,涉及溫度、原料添加等條件,我沒有製作過毒品,無法告知以被告的條件,是否可以製造出毒品等語(本院卷二第18至24頁),復有現場照片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在卷可憑(原審訴字卷二第57至220頁)。則案發現場所扣得之原料、工具、設備,既與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方式即紅磷碘化法所需之物品相符,亦與被告洪朝遠、魏聖杰及同案被告白勝文前揭所述及其等筆記本所載之製毒方式所用之物品一致,堪信被告洪朝遠等人確係以紅磷碘化法製作甲基安非他命,並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作為製毒原料、工具、設備。又依照扣案之製毒原料、工具、設備,學理上既有可能製造出甲基安非他命,足徵被告洪朝遠等人以上開物品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已有侵害法益之危險,至是否能成功製造毒品,涉及溫度調整、原料添加、個人技術等因素,非謂具有製毒原料、工具、設備,即可必然製造出毒品,則縱被告洪朝遠等人實際上並未製造出甲基安非他命,或係由於溫度調整、原料添加、個人技術等一時偶發之因素,始未克其功,自屬障礙未遂,而非不能未遂。
3.至證人黃偉城所撰寫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2月14日刑鑑字第1080008918號函、107年11月1日刑鑑字第1078005542號函固分別函稱:因毒品製造過程從原料選擇到器具使用、藥品添加均因人而異,所詢相關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及可能之製造方式等問題,難以答覆;因甲基安非他命係屬人工合成物質,製造過程從原料選擇到器具使用、化學品添加可能存在差異,故該案涉嫌人所述及筆記所載之製毒流程及案發現場設備是否足以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本局無法逕予研判等情(原審訴字卷二第7頁,原審訴字卷四第57頁)。惟上開函文並未否定被告洪朝遠等有製成甲基安非他命之可能性,且依照扣案之製毒原料、工具、設備,學理上有可能製造出甲基安非他命,然製毒過程中,涉及溫度、原料添加等條件,證人黃偉城無法知悉以被告洪朝遠等人之操作條件,是否可以成功製造出毒品等節,業經證人黃偉城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在卷,業如前述。是就證人黃偉城無法確定被告洪朝遠等人之操作條件是否得以成功製造出毒品一事,上開函文與其所述內容並無不符,至其所述依照扣案之製毒原料、工具、設備,學理上有可能製造出甲基安非他命乙節,係經當庭提示扣押物清單及現場照片,並以個別問題一一詰問(或訊問)後所為之回答,較諸對於原審所發函文中之概括問題所為之函復,更有補充解釋及澄清回應之空間,堪認其於本院審理中所述較為可採,自無從以上開函文為被告洪朝遠等人有利之認定。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洪朝遠等人所為係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
罪云云。惟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毒品經鑑定後,固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然因純度未達1%,無從據以估算(總)純質淨重乙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6月22日刑鑑字第1070051046號鑑定書存卷可參(原審訴字卷二第221至232頁)。另同案被告白勝文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我將感冒藥錠浸泡酒精溶解,燒煮濃縮後加入氫氧化鈉、二甲苯攪拌、靜置,再加入鹽酸混和,萃取出假麻黃,還未將萃取之假麻黃混入紅磷、碘後燒煮加熱就被查獲,所以應該還不會產生甲基安非他命等語(原審訴字卷一第175頁);原審復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是否含有磷及碘元素(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毒品為液體,難以鑑驗),鑑驗結果,僅檢出碳、氧、氯等元素成分乙情,亦有該局107年11月27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存卷可參(原審訴字卷二第349頁),堪信同案被告白勝文所述尚未加入紅磷、碘,並未製造出甲基安非他命等語,尚非無稽。又被告洪朝遠等人在案發地點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期間,曾由被告洪朝遠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被告魏聖杰、高健智、陳宏瑜及同案被告白勝文施用,同案被告白勝文更於查獲當日警方到場前在該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而警方到場時,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即放置於同案被告白勝文用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旁,距離甚近一情,有現場照片存卷可佐(原審訴字卷二第72、73頁),實難排除被告魏聖杰、高健智、陳宏瑜及同案被告白勝文因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致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留或接觸到如附表編號1、2所示毒品之可能。況採「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係使用紅磷、碘、水等試劑與原料假麻黃溶液混合後,置入燒瓶、迴流裝置加熱,一同進行鹵化反應,即可生成甲基安非他命半成品即液態之滷水,再將液態之甲基安非他命滷水經適當純化結晶步驟,即可得到固態之甲基安非他命晶體,惟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既非液態之滷水,亦非固態之晶體,益徵該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應非被告洪朝遠等人所製造完成之甲基安非他命半成品或成品,自難認其等確有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之犯行。
㈣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洪朝遠、魏聖杰、高健智、陳宏
瑜所為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㈠核被告洪朝遠、魏聖杰、高健智、陳宏瑜所為,均係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洪朝遠等人所為係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罪,容有誤會,已如前述,惟既未遂僅屬犯罪態樣之變更,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
㈡被告洪朝遠、魏聖杰、高健智、陳宏瑜製造毒品先驅原料即
第四級毒品假麻黃及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行為,為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階段行為,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洪朝遠、魏聖杰、高健智、陳宏瑜與同案被告白勝文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移送併辦事實與起訴事實為同一事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㈤被告洪朝遠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96年上訴字第36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281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1年9月1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嗣於102年10月3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被告魏聖杰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5年5月13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被告陳宏瑜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緝字第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2罪、4月7罪、3月10罪、2月7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上訴後,經本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1069號駁回上訴確定,於105年3月2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嗣於106年2月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其等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卷一第310至312、321、322、333頁)。被告洪朝遠、魏聖杰、陳宏瑜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惟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又依本案情節(詳下述科刑審酌事由),其等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應予敘明。
㈥被告洪朝遠、魏聖杰、高健智、陳宏瑜已著手於製造第二級
毒品行為之實行,惟尚未成功製造出第二級毒品,為未遂犯,均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㈦被告洪朝遠、魏聖杰、高健智、陳宏瑜於警詢、偵查及本院
審理中均坦承犯行,已如前述,堪認其等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洪朝遠、魏聖杰、陳宏瑜均依法先加後遞減之,被告高健智則依法遞減之。
四、上訴駁回之理由原審以被告洪朝遠、魏聖杰、高健智、陳宏瑜罪證明確,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6項、第17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規定,並審酌被告洪朝遠、魏聖杰、陳宏瑜前均有經法院科刑紀錄,素行不佳,且其等與被告高健智均知悉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竟無視政府杜絕毒品禁令,明知毒品對於人體健康有所危害,仍圖私利欲製造第二級毒品,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及危害社會治安程度皆非輕,應予嚴懲,惟念被告洪朝遠等人犯後均坦承犯行,已知悔意,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洪朝遠自陳高中畢業、之前當油漆鐵工、月薪約4萬元、需扶養母親、未婚、家境勉持,被告魏聖杰自陳高中畢業、以泥水灌漿為業、月薪3、4萬元、未婚,需扶養母親、家境勉持,被告高健智自 陳國中 畢業、以泥作為業、月薪2萬元、未婚、無人需扶養、家境勉持,被告陳宏瑜自陳國中畢業、以泥作為業、月薪3、4萬元、未婚、無人需扶養、家境勉持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洪朝遠、魏聖杰、高健智、陳宏瑜分別量處有期徒刑2年2月、2年2月、2年、2年2月。核其認事用法(除後述沒收外)俱無違誤,量刑尚屬允當。被告洪朝遠等人上訴主張其等所為係不能未遂,要無可採,已如前述。又量刑輕重,係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有濫用權限情事,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原審已就被告洪朝遠等人之量刑刑度詳為審酌如上,其量刑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亦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自難認有何不當。被告洪朝遠等人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撤銷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之理由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鑑定結果為微量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假麻黃,其中第四級毒品假麻黃及其包裝容器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分離時,仍會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扣案如附表編號10、11所示之物,鑑定結果為第二級毒品氯甲基安非他命;扣案如附表編號18所示之物,鑑定結果為微量第二級毒品氯甲基安非他命及微量第四級毒品鄰-氯苯基環戊基酮,其中第四級毒品鄰-氯苯基環戊基酮及其包裝容器與第二級毒品氯甲基安非他命分離時,仍會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氯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是扣案如附表編號1、2、10、11、18所示之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前開毒品送鑑定時,經鑑定機關取用鑑定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予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9、12至17所示之物,鑑定結果分別為第
四級毒品假麻黃、鄰-氯苯基環戊基酮、苯基丙酮、鹽酸羥亞胺,其包裝容器與上開第四級毒品分離時,仍會有極微量之上開第四級毒品殘留而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第四級毒品,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至前開毒品送鑑定時,經鑑定機關取用鑑定用罄部分業已滅失,亦不予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19至83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洪朝遠、魏聖
杰、高健智、陳宏瑜及同案被告白勝文供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原料、工具、設備、筆記及聯繫製毒犯行所使用之行動電話,業經被告洪朝遠、魏聖杰、陳宏瑜及同案被告白勝文於原審審理中供明在卷(原審訴字卷四第136至139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至其餘扣案物,依卷內證據無從認定與被告洪朝遠等人本案犯行有關,爰均不予沒收。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9、12至17所示之物係第四級毒品,屬違
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已如前述,原判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於法不合。被告洪朝遠等人上訴雖未指摘及此,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與被告洪朝遠、魏聖杰、高健智、陳宏瑜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之沒收部分均撤銷,另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刑法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叔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顧正德法官文家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重量│備註│├──┼───────────┼───────────┼─────┤│1│第四級毒品假麻黃、微│1碗(含盛裝器皿1只),│扣押物品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毛重89.88公克(包裝重│錄表(總表│││命│約5.4公克),淨重84.48│)編號6││││公克,驗餘淨重83.98公│││││克,驗餘淨重83.98公克│││││,假麻黃純度77%,純│││││質淨重65.04公克││├──┼───────────┼───────────┼─────┤│2│第四級毒品假麻黃、微│1杯(含量杯1只),毛重│扣押物品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485公克(包裝重約180公│錄表(總表│││命│克),淨重305公克,驗│)編號21││││餘淨重304.10公克,假麻│││││黃純度48%,純質淨重│││││146.40公克││├──┼───────────┼───────────┼─────┤│3│第四級毒品假麻黃│1袋(含包裝袋1只),毛│扣押物品目││││重3315公克(包裝重約│錄表(總表││││151.4公克),淨重│)編號25││││3163.6公克,驗餘淨重│││││3163.43公克,假麻黃│││││純度3%,純質淨重94.90│││││公克││├──┼───────────┼───────────┼─────┤│4│微量第四級毒品鄰-氯苯│1罐(含包裝罐1只),毛│扣押物品目│││基環戊基酮(毒品先驅原│重2905公克(包裝重約│錄表(總表│││料)│1185公克),淨重1720公│)編號16-1││││克,驗餘淨重1719.16公│││││克││├──┼───────────┼───────────┼─────┤│5│微量第四級毒品苯基丙酮│1瓶(含包裝瓶1只),毛│扣押物品目│││(毒品先驅原料)│重1110公克(包裝重約│錄表(總表││││105公克),淨重1005公│)編號18-1││││克,驗餘淨重1004.25公│││││克││├──┼───────────┼───────────┼─────┤│6│微量第四級毒品苯基丙酮│1瓶(含包裝瓶1只),毛│扣押物品目│││(毒品先驅原料)│重1110公克(包裝重約│錄表(總表││││105公克),淨重1005公│)編號18-2││││克,驗餘淨重1004.37公│││││克││├──┼───────────┼───────────┼─────┤│7│第四級毒品鄰-氯苯基環│1瓶(含包裝瓶1只),毛│扣押物品目│││戊基酮(毒品先驅原料)│重1530公克(包裝重約│錄表(總表││││160公克),淨重1370公│)編號33││││克,驗餘淨重1369.29公│││││克,純度91%,純質淨重│││││1246.70公克││├──┼───────────┼───────────┼─────┤│8│微量第四級毒品苯基丙酮│1瓶(含包裝袋1只),毛│扣押物品目│││(毒品先驅原料)│重1075公克(包裝重約│錄表(總表││││105公克),淨重970公克│)編號39││││,驗餘淨重969.0公克││├──┼───────────┼───────────┼─────┤│9│第四級毒品鄰-氯苯基環│1瓶(含包裝瓶1只)│扣押物品目│││戊基酮(毒品先驅原料)││錄表(總表│││(醇潤洗液)││)編號41-1│├──┼───────────┼───────────┼─────┤│10│第二級毒品氯甲基安非他│1個│扣押物品目│││命(甲醇潤洗液)││錄表(總表│││││)編號43-2│├──┼───────────┼───────────┼─────┤│11│第二級毒品氯甲基安非他│1個│扣押物品目│││命(甲醇潤洗液)││錄表(總表│││││)編號43-3│├──┼───────────┼───────────┼─────┤│12│第四級毒品鄰-氯苯基環│1組(含包裝1組),毛重│扣押物品目│││戊基酮(毒品先驅原料)│1365公克(包裝重約500│錄表(總表││││公克),淨重865公克,│)編號61││││驗餘淨重864.0公克,純│││││度5%,純質淨重約43.25│││││公克││├──┼───────────┼───────────┼─────┤│13│第四級毒品鄰-氯苯基環│1杯(含包裝杯1只),毛│扣押物品目│││戊基酮(毒品先驅原料)│重1060公克(包裝重約│錄表(總表││││180公克),淨重880公克│)編號62││││,驗餘淨重879.25公克,│││││純度5%,純質淨重約44公│││││克││├──┼───────────┼───────────┼─────┤│14│第四級毒品鄰-氯苯基環│1杯(含包裝杯1只),毛│扣押物品目│││戊基酮(毒品先驅原料)│重420公克(包裝重約235│錄表(總表││││公克),淨重185公克,│)編號63││││驗餘淨重184.15公克,純│││││度16%,純質淨重約29.6│││││公克││├──┼───────────┼───────────┼─────┤│15│第四級毒品鄰-氯苯基環│1瓶(含包裝瓶1只),毛│扣押物品目│││戊基酮(毒品先驅原料)│重430公克(包裝重約95│錄表(總表││││公克),淨重335公克,│)編號64││││驗餘淨重334.10公克,純│││││度5%,純質淨重約16.75│││││公克││├──┼───────────┼───────────┼─────┤│16│第四級毒品鹽酸羥亞胺、│1組(含包裝1組),毛重│扣押物品目│││微量第四級毒品鄰-氯苯│9085公克(包裝重約1320│錄表(總表│││基環戊基酮(均為毒品先│公克),淨重7765公克,│)編號75│││驅原料)│驗餘淨重7764.47公克,│││││鹽酸羥亞羥純度6%,純質│││││淨重約465.90公克││├──┼───────────┼───────────┼─────┤│17│第四級毒品假麻黃、微│1桶(含包裝桶1只),毛│扣押物品目│││量第四級毒品鄰-氯苯基│重9150公克(包裝重約│錄表(總表│││環戊基酮(毒品先驅原料│1490公克),淨重7660公│)編號79│││)│克,驗餘淨重7659.35公│││││克,假麻黃純度1%,純│││││質淨重約76.6公克││├──┼───────────┼───────────┼─────┤│18│微量第二級毒品氯甲基安│1桶(含包裝桶1只),毛│扣押物品目│││非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重12085公克(包裝重約│錄表(總表│││鄰-氯苯基環戊基酮(為│1490公克),淨重10595│)編號80│││毒品先驅原料)│公克,驗餘淨重10594.4│││││公克││├──┼───────────┼───────────┼─────┤│19│鋼瓶│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編號1│├──┼───────────┼───────────┼─────┤│20│壓力桶│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編號2│├──┼───────────┼───────────┼─────┤│21│鋼瓶│3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編號3│├──┼───────────┼───────────┼─────┤│22│硫酸│1瓶│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編號4│├──┼───────────┼───────────┼─────┤│23│筆記本│1本(洪朝遠)│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編號7│├──┼───────────┼───────────┼─────┤│24│濾紙│2盒│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編號9│├──┼───────────┼───────────┼─────┤│25│白色物質│1包(含包裝袋1只),毛│扣押物品目││││重1.90公克,淨重0.50公│錄表(總表││││克,驗餘淨重0.13公克,│)編號10││││非毒品成分Tiletamine,│││││未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假麻黃等成分││├──┼───────────┼───────────┼─────┤│26│幫浦│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編號13│├──┼───────────┼───────────┼─────┤│27│酒石酸│1罐│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編號14│├──┼───────────┼───────────┼─────┤│28│電子秤│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編號15│├──┼───────────┼───────────┼─────┤│29│淡黃色液體│1瓶(含包裝瓶1只),毛│扣押物品目││││重30.00公克,淨重5.00│錄表(總表││││公克,驗餘淨重4.34公克│)編號16-2││││,非毒品成分│││││Mwthylphenylacetate,│││││未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假麻黃等成分││├──┼───────────┼───────────┼─────┤│30│黑色物質│1包(含包裝袋1只),毛│扣押物品目││││重1065公克,淨重1030公│錄表(總表││││克,驗餘淨重1029.93公│)編號18-3││││克,碳及鈀等元素成分,│││││未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假麻黃等成分││├──┼───────────┼───────────┼─────┤│31│手套│3隻│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編號19│├──┼───────────┼───────────┼─────┤│32│鐵架│1支│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編號20│├──┼───────────┼───────────┼─────┤│33│鹽酸空瓶│19瓶│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硫酸空瓶│11瓶│)編號22│├──┼───────────┼───────────┼─────┤│34│藥錠空包裝│1批│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編號23│├──┼───────────┼───────────┼─────┤│35│藥錠空包裝│1批│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編號24│├──┼───────────┼───────────┼─────┤│36│容器及攪拌棒│1批│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編號26│├──┼───────────┼───────────┼─────┤│37│分液漏斗及錐形瓶│1批│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編號27│├──┼───────────┼───────────┼─────┤│38│漏斗│3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編號28│├──┼───────────┼───────────┼─────┤│39│口罩│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編號29-1│││濾紙│1盒│、29-2│├──┼───────────┼───────────┼─────┤│40│加熱器│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編號30│├──┼───────────┼───────────┼─────┤│41│丙酮│1桶│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編號31-1│││酒精│1桶│、31-2│├──┼───────────┼───────────┼─────┤│42│液體│1桶(含包裝桶1只),毛│扣押物品目││││重14400公克,淨重12910│錄表(總表││││公克,驗餘淨重12909.3│)編號32││││公克,未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假麻黃等│││││成分││├──┼───────────┼───────────┼─────┤│43│液體│1桶(含包裝桶1只),毛│扣押物品目││││重1060公克,淨重915公│錄表(總表││││克,驗餘淨重914.05公克│)編號34││││,未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假麻黃等成分││├──┼───────────┼───────────┼─────┤│44│液體│1桶(含包裝桶1只),毛│扣押物品目││││重1885公克,淨重395公│錄表(總表││││克,驗餘淨重394.43公克│)編號35││││,未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假麻黃等成分││├──┼───────────┼───────────┼─────┤│45│液體│1桶(含包裝桶1只),毛│扣押物品目││││重24950公克,淨重23645│錄表(總表││││公克,驗餘淨重23644.18│)編號36││││公克,非毒品成分│││││Tetrahydrofuran,未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假麻黃等成分││├──┼───────────┼───────────┼─────┤│46│液體│1桶(含包裝桶1只),毛│扣押物品目││││重19055公克,淨重18120│錄表(總表││││公克,驗餘淨重18119.09│)編號37││││公克,非毒品成分│││││Methylamine,未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假│││││麻黃等成分││├──┼───────────┼───────────┼─────┤│47│液體│1桶(含包裝桶1只)毛重│扣押物品目││││15830公克,淨重14340公│錄表(總表││││克,驗餘淨重14339.35公│)編號38││││克,非毒品成分Ethanol│││││,未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假麻黃等成分││├──┼───────────┼───────────┼─────┤│48│二甲苯│1桶│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二甲苯│1桶│)編號40-1││├───────────┼───────────┤至40-5│││Cyclohevane│1桶│││├───────────┼───────────┤│││漂白精│1瓶│││├───────────┼───────────┤│││ethylenechloride│3瓶││├──┼───────────┼───────────┼─────┤│49│冷凝管│1支│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液體│1瓶│)編號41-1││├───────────┼───────────┤至41-6│││1,2Dichloroethane│16瓶│││├───────────┼───────────┤│││無水硫酸鎂│14瓶││││無水硫酸鈉│1瓶│││├───────────┼───────────┤│││Cyclohevane│5瓶│││├───────────┼───────────┤│││分液漏斗及溫度計│1批││├──┼───────────┼───────────┼─────┤│50│玻璃器皿及橡皮管│1批│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編號42│├──┼───────────┼───────────┼─────┤│51│錐形瓶│1批│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塑膠量桶│1個│)編號43-1││├───────────┼───────────┤至43-4│││塑膠量桶│1個│││├───────────┼───────────┤│││溶器│1批││├──┼───────────┼───────────┼─────┤│52│液體│1罐(含包裝罐1只),毛│扣押物品目││││重2665公克,淨重2320公│錄表(總表││││克驗餘淨重2319.45公克│)編號44-1││││,非毒品成分Xylene,未│至44-3││││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假麻黃等成分│││├───────────┼───────────┤│││液體│1罐(含包裝罐1只),毛│││││重625公克,淨重485公克│││││,驗餘淨重484.47公克,│││││非毒品成分Ethanol,未│││││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假麻黃等成分│││├───────────┼───────────┤│││溴│1瓶││││鹽酸│4瓶││├──┼───────────┼───────────┼─────┤│53│加熱包│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編號45│├──┼───────────┼───────────┼─────┤│54│活性碳│1包│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編號46│├──┼───────────┼───────────┼─────┤│55│陶瓷漏斗│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編號47│├──┼───────────┼───────────┼─────┤│56│硫酸│14瓶│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鹽酸│7瓶│)編號48││├───────────┼───────────┤│││Cyclohevane│1瓶││├──┼───────────┼───────────┼─────┤│57│溴│20瓶│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編號49│├──┼───────────┼───────────┼─────┤│58│氫氧化鈉│1包│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編號50│├──┼───────────┼───────────┼─────┤│59│幫浦│2臺│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編號51│├──┼───────────┼───────────┼─────┤│60│1,2Dichloroethane│5瓶│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編號52│├──┼───────────┼───────────┼─────┤│61│碘│21瓶│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編號53│├──┼───────────┼───────────┼─────┤│62│紅色物質│1包(含包裝袋1只),毛│扣押物品目││││重2635公克,淨重2475公│錄表(總表││││克,驗餘淨重2474.9公克│)編號54││││,檢出P(磷)元素成分│││││,未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假麻黃等成分││├──┼───────────┼───────────┼─────┤│63│溴│4瓶│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編號55、│││口罩│1個│55-1│├──┼───────────┼───────────┼─────┤│64│壓力表│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編號56│├──┼───────────┼───────────┼─────┤│65│口罩│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手套│1個│)編號57-1││├───────────┼───────────┤至57-4│││加熱包│1個│││├───────────┼───────────┤│││精鹽│1包││├──┼───────────┼───────────┼─────┤│66│玻璃器皿│1批│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編號58│├──┼───────────┼───────────┼─────┤│67│液體│1桶(含包裝桶1只),毛│扣押物品目││││重22340公克,淨重20850│錄表(總表││││公克,驗餘淨重20849.3│)編號59││││公克,非毒品成分│││││Ethylbenzoate,未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假麻黃等成分││├──┼───────────┼───────────┼─────┤│68│1,2Dichloroethane│3瓶│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編號60│├──┼───────────┼───────────┼─────┤│69│深色液體│1瓶(含包裝瓶1只),毛│扣押物品目││││重2960公克,淨重2565公│錄表(總表││││克,驗餘淨重2564.8公克│)編號65││││,未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假麻黃等成分││├──┼───────────┼───────────┼─────┤│70│鹽酸│2瓶│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編號66│├──┼───────────┼───────────┼─────┤│71│脫水機│1臺│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編號74│├──┼───────────┼───────────┼─────┤│72│抽氧裝置│1組│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編號76│├──┼───────────┼───────────┼─────┤│73│礦泉水瓶│1瓶│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編號77-1│││手套│3隻│至77-2│├──┼───────────┼───────────┼─────┤│74│液體│1桶(含包裝桶1只),毛│扣押物品目││││重15915公克,淨重15130│錄表(總表││││公克,驗餘淨重15129.4│)編號78││││公克,未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假麻黃等│││││成分││├──┼───────────┼───────────┼─────┤│75│行動電話│1支(IMEI:│扣押物品目││││000000000000000,含門│錄表(總表││││號0000000000SIM卡1張)│)編號83-1│├──┼───────────┼───────────┼─────┤│76│行動電話│1支(IMEI:│扣押物品目││││000000000000000,無SIM│錄表(總表││││卡)│)編號83-3│├──┼───────────┼───────────┼─────┤│77│磷酮空罐│2瓶│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編號84│├──┼───────────┼───────────┼─────┤│78│筆記本│2本(魏聖杰)│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編號70│├──┼───────────┼───────────┼─────┤│79│行動電話│2支(IPHONE7,IMEI:35│扣押物品目││││0000000000000、IPHOVE5│錄表(總表││││,IMEI:│)編號81││││00000000000000)││├──┼───────────┼───────────┼─────┤│80│筆記本│1本(白勝文)│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編號71│├──┼───────────┼───────────┼─────┤│81│筆記本│1本(洪朝遠)│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編號72│├──┼───────────┼───────────┼─────┤│82│筆記│4張│扣押物品目│││││錄表(總表│││││)編號73│├──┼───────────┼───────────┼─────┤│83│行動電話│1支(IMEI:│扣押物品目││││000000000000000、│錄表(總表││││000000000000000,│)編號82││││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