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原告 盧嘉辰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

被告 粟嘉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栗嘉新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粟嘉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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