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422號債權人 賴彥豪 債務人 徐志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陸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7年度司促字第9422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備考││││(新臺幣)│即利息起算日││├──┼──────┼───────┼──────┼───────┤│001│107年4月10日│500,000元│107年5月10日││├──┼──────┼───────┼──────┼───────┤│002│107年4月20日│7,100,000元│10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