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3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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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354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彭益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捌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435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979元彭益人自民國101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002新臺幣14,290元彭益人自民國101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003新臺幣14,020元彭益人自民國101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