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74號聲請人 林文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國義賴榮源龍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可顯示所有權人賴國義及抵押權人林文真資料之最新第一
類土地及建物謄本(地號:台中市○區○村段0000-0000、0000-0000,建號台中市○區○村段00000-000)。
㈡查報相對人賴國義、賴榮源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
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相對人龍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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