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941號聲請人 陳振章 上列聲請人與 郭政發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請補正各張本票之現實提示日(須為年/月/日之完整日期格式記載,不得早於該本票票載到期日,且不可以電話或存證信函提示之);若未提示,依法應不得行使追索權。
三、請補正本票票據號碼CH796767之記載(附表中未記載該本票,已提出本票正本23張,總金額為125萬,惟附表僅記載22張)。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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