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潮原小字第11號
原 告 田凱昕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 律師
( 法扶 律師)
被 告 鍾承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及代償款事件,本院於110年12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2,876元,及自110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原告主張與被告前為男女朋友關係,於108年期間,被告因
個人需要而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下稱系爭機車)
,嗣其因需分期付款,遂以系爭機車向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
限公司辦理車貸,並要求原告擔任連帶保證人,且向原告保
證此僅為申請系爭機車分期付款之貸款必要程序,貸款之款
項,會遵期償還。然告取得系爭機車後,竟開始拖欠車貸分
期款項,每次分期付款未繳納,便會向原告借款,原告不忍
,分別於108年12月23日、109年2月11日、109年3月16日、
109年4月22日、109年9月2日、109年11月3日以自己之銀行
帳號轉帳匯款至銀行提供被告繳納分期款項之帳號,總計原
告借款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208元。又因被告連續多
期未繳納系爭機車車貸分期金額,又無視債權人台新大安租
賃股份有限公司之存證信函及通知函,致債權人台新大安租
賃股份有限公司催討無果後,強制取回設定動產擔保之系爭
機車拍賣取償,並就車貸餘款未受償之部分向擔任連帶保證
人之原告請求,原告因遭法院扣押每月薪資,遭公司上級約
談,造成原告生活上及工作上嚴重困擾,原告只能基於保證
人的地位代為清償被告欠款加計利息共計59,668元予被告之
債權人,是原告分別基於借貸及連帶保證人代被告清償之金
額總計為92,876元(計算式:33,208+59,668=92,876),爰
依借貸、連帶保證、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2,876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訴訟
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抗辯:
系爭機車雖然登記在我的名下,但當初是兩個人要買的,因
為系爭機車被原告牽走,才沒有繳納貸款,且原告當時有表
示貸款由其繳納,對於原告主張金額為92,876元,沒有意見
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系爭機車登記為被告所有,並以被告為借款人,由
原告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車
貸,原告付款33,208元至貸款帳戶,另以連帶保證人之身分
清償59,668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交易憑證及存摺交易明細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存證信函及通知函、法院執
行命令、匯款憑證及法院撤銷執行命令為證,且為被告所不
爭執,就此部分之事實足信為真正。
㈡、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
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又按保證人向
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
務人之債權,民法474條第1項、478條及749條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既不否認原告有基於借款及連帶保證人之關係,匯出
上開金額,其雖辯稱因原告把系爭機車,所以渠才拒絕給付
云云,然系爭機車既為被告所有,且係被告以借款人之名義
,辦理貸款,負有清償之責的人,當為被告,被告上開辯詞
,難謂有據,從而,原告基於上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92,876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應付利息之債務,其
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
法第229條及民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屬未定期限之
給付,故原告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1月1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92,876元,及自110年11月1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