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399號
原   告 歐風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韓國靖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 林麗華 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萬3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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