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緝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緝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護照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緝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昕穎(原名謝菁菲)上列被告因護照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昕穎前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林拔群法官林祐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宇安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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