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六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偽造之 楊嘉凱 印章壹枚及如附表所示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上偽蓋之楊嘉凱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事實
一、甲○○曾因偽造文書案件,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九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四年確定,竟猶不知悔改,復於緩刑期間內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與綽號「 阿德 」(音譯)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間,基於共同概括之犯意聯絡,利用不知情之通訊業者乙○○,使乙○○受其委託而持楊嘉凱所遺失之身分證,並未經楊嘉凱之同意,委託乙○○偽刻楊嘉凱之印章,持以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連續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營運處申請裝設電話門號(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如附表所示四門電話,且分別於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內,填具楊嘉凱之資料,並以該未經授權擅自偽刻之楊嘉凱印章盜蓋其上,而偽造私文書並持以連續行使申請電信,足生損害於楊嘉凱及電信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交通部電信總局函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犯罪事實均矢口否認,辯稱:「楊嘉凱的身分證是一位綽號『阿德』之不詳姓名年籍男子交給伊代辦的」「『阿德』不知其真實姓名」云云。惟查:右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乙○○於警訊中陳述甚明,並有被害人楊嘉凱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切結書暨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等資料附卷可稽,而被告甲○○亦曾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警訊中供稱:「我當初請乙○○幫我申請四線電話,其中三線由我使用,另一線由我朋友『 阿得 』使用」「身分證是我朋友『阿得』交給我的,印章是我請顧小姐刻的」「申請的電話其中二線,我裝在台南市○○路我家中另一線則裝在我民權路店中,可是另二線電話,我把它指定轉接至我民權路那一線,而我朋友那一線我就不知道了」「因為我積欠中華電信公司一萬餘元,中華電信不讓我申請,所以我用別人的身分證」等語,已坦承犯行在卷,足認被告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復有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及切結書各一紙附卷可稽,本件事證已甚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之所為,應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印章及偽造印文之前階段行為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已為偽造私文書之後階段行為及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利用不知情之乙○○代其為構成要件之各項行為,自仍應由其本人負擔間接正犯之罪責。再其所犯前開犯行,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與綽號「阿德」之不詳姓名年籍男子間共同實施犯罪行為,應依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其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與被害人關係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末偽造之楊嘉凱印章一枚雖未扣案但不能證明已經滅失及如附表所示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上偽蓋之楊嘉凱印文共七枚,爰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公訴人雖未對於附表編號一部分起訴,然該部分與公訴人起訴部分係屬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關係,本院自得一併加以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朝貴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蔡直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項目│電話號碼│申請日期│楊嘉凱之印文(枚)│├──┼─────────┼────┼────┼────────┤│一│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0000000│88.01.13│2│├──┼─────────┼────┼────┼────────┤│二│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0000000│88.01.13│2│├──┼─────────┼────┼────┼────────┤│三│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0000000│88.01.13│2│├──┼─────────┼────┼────┼────────┤│四│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0000000│88.0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