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東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鍾晴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10年4月2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東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鍾晴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1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