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2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273號

原告 林水源

訴訟代理人 林佳怡 律師

複代理人 張莠茹 律師

被告 廖志益

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所溢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陸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5款所謂「因定不動產之界線訴訟」,係專指相鄰地所有人間,關於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其經界不明,而求定其界線所在之訴訟而言,如相鄰土地所有人間對於其所有土地之範圍有所爭執,縱訴求定其界線所在,亦無上開法條之適用(最高法院101年台簡上字第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土地界址如一審判決附圖所示A-L紅色連接虛線,依原告主張界址,其所有土地面積增加97.31平方公尺,被告所有之土地面積減少97.31平方公尺,顯然兩造爭執涉及各自土地所有權之範圍,並非單純定不動產界線訴訟,而屬確認不動產所有權訴訟,應以兩造有爭執之土地面積價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非不能核定,與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有別。又原告起訴時其所有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5,8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可查(見本院卷第27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4,398元(計算式:5,800元×97.31平方公尺=564,3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溢繳第一審裁判費11,165元,應予返還。

三、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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