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6號
聲請人明峰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朝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或到期日)
1
綿春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明峰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66,255元
KE2740066
114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