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26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6號

聲請人明峰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朝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或到期日)

1

綿春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明峰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66,255元

KE2740066

114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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