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交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訴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怡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743號、104年度調偵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怡昌被訴肇事逃逸罪部分,於司法院大法官就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由
一、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第572號解釋、第
590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查被告董怡昌涉犯公共危險等案件,關於肇事逃逸之部分(被告另涉犯過失傷害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檢察官認其所應適用如主文所示之條文,本院確信該條文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23條,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大法官為解釋前,裁定本件停止審理。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玫琪
法官陳韋仁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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