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95號原告 李逢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 連孝宇 間返還合夥出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44,4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12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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