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8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贓物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贓物等案件,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贓物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17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1678號、本院95年度訴字第440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日期原為民國96年12月15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後,其刑期終結日期為96年12月3日,並經法務部矯正司96年10月3日法矯字第0960035939號函核准假釋出獄等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0號裁定、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