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0點一五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以九十六年度毒偵緝字第二六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一包海洛因屬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上揭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緝字第二六五號相關案卷為證,且警員當次查扣之一包白粉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認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後淨重0點一五公克,亦有該局九十六年三月二日調科壹字第0九六二三0一五八二0號鑑定通知書一份附卷可稽,屬違禁物無誤。是故,聲請人據此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依上說明,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