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四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建彥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蔡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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