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810號債權人元將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晏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戴進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戴進益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路00號2樓之1)。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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