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智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智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明澈
住新竹縣○○市○○○街○段000號00樓之0選任辯護人 馮達發 律師
康書懷 律師 楊舜麟 律師被告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余維斌 上一被告代理人 陳文吟
鄭俊彥 上一被告選任辯護人 余若凡 律師
蔡心雅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2443號、第13540號、110年度偵字第2033號、第2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吳漢傑 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一O年度智訴字第一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上開案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楊惠芬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