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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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簡立承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簡福如
黃麗卿 被上訴人即原告 盧友友 法定代理人 盧紹華
江雪萍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叁佰伍拾陸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上訴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萬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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