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三四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訴之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十七萬三千元。
㈡原告陳述略稱:被告乙○○於九十三年六月六日酒後駕車正面撞擊原告駕駛左方,業經貴院審理在案。
㈢證據:刑事訴訟部分之證據均引用之。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被告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黎惠萍法官郭惠玲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