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因竊佔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59號原告 林正堯
林勁宇 葉憲榮 范明遠 陳沛圻 郭麗琴 林炳乾 廖景全 黃 駱華齡 黃清忠 李麗美 劉雅麗 周宏山 蔣祖青 陳振偉 林秋龍 被告 陳蕭秀珠
廖信傑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蕭秀珠、廖信傑被訴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418號判決被告二人無罪,惟民事部分經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趙德韻法官吳玟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維辰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