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6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懷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緣債務人陳懷生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8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2年03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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