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6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並與如附表編號一減得後之刑度,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二、三所列日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二、三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二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一減得後之刑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