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國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國小字第3號

抗告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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