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7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呂勝賢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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