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7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呂勝賢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7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呂勝賢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