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9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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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943號聲請人尤柄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邵維義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
二、相對人邵維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