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407號上訴人 鍾委
號2樓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
趙懷琪 律師被上訴人 王豐忠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複代理人 吳旻靜 律師被上訴人 陳楊寶秀
楊明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振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5月8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滕允潔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紀昭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