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家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救字第6號聲請人 糠文俊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 律師相對人 王栭壽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糠文俊准予訴訟救助。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糠文俊以請求相對人交付遺贈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請求非顯無理由,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部分扶助證明書影本以為釋明,堪認無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 糠阿妙 、 糠愷峰 前已經本院准予訴訟救助,有本院112年度家救字第44號裁定可考,茲再聲請訴訟救助,核屬重複聲請,並無必要,不應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