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1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1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120號聲請人 黃錦萍 (即 黃邱單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玉瓊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12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2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150003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138004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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