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陸永恒 被告 何俊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陸永恒對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3號,被告何俊傑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育汝
法官粘柏富法官鄭富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書記官吳念儒